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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其管理规定(2014)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6-09-29

四海资讯红足

关于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其管理规定

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来校执教并享受外籍专家待遇且工作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外籍教师及一般外籍教学人员。为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每年度拨款数额及自筹经费情况,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聘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重点是: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缺门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的实施,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的培养,引进课程及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与国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应用学科方向的建设,高新技术的研发等。聘请语言专家主要用于外语师资队伍的培养,合作编写教材,为外语专业开设新课程及为研究生、高年级学生讲授部分课程等。

二、凡欲聘请文教专家的学院和单位,须根据具体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聘请专家的理由和具体计划(包括拟聘请专家的基本情况、拟担任的工作、工作期限、可提供专家的工作条件、与专家合作的教师的情况等)。国际交流处应积极配合聘请单位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联系与推荐工作。

三、聘请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语言文教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并且在其本国具有教师资格,或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

2、一般应有两位教授或资深学者的推荐信。

3、身体健康且在其本国无法律诉讼纠葛者。

4、能够遵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者。

四、聘请程序:

1、需聘请专家的学院和单位,须至少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材料,提出书面聘请意见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研究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最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般应提前2个月向拟聘请人发出邀请通知书和来华签证通知书。

3、聘请单位应主动通过函电向拟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告知我校的教学要求,教学大纲,所用教材和授课内容以及授课学时、授课对象等情况及合同有关条款等内容。

4、外国文教专家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校的各项手续及事务,以及有关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后勤有关部门和聘请单位应积极大力配合。

五、外国文教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1、对聘用的外国文教专家一律实行定任务、定工作量、定期限、定待遇的合同管理。其合同格式按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执行。此项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办,聘请单位协办。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期限为:首次聘请不超过一年,聘用合格者可以续聘,每次续聘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3、国家外专局拨付的外国专家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管理使用。专家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国际旅费、工资、住宿费(本单位的专家楼、招待所、宾馆只收适量的管理费)、医疗、行李托运、工作用车、友好交往及宣传费等。专家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4、聘用单位须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聘期期满时,聘用单位则须对专家的教学和工作做出评估。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各聘用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单位,将暂停其聘专资格。

6、对于聘请语言专家的单位应把培养骨干师资队伍和高层次外语人才作为专家工作的重点。一定要防止以聘请长期语言专家替代校内外语教师顶课的现象。

7、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为外国文教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校内教师一般待遇。

8、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实行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专家的涉外事务管理、生活安排和统一使用安排。聘用单位主要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和业务工作管理。后勤有关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生活管理等相应事务。聘用单位应为所聘专家至少配备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学校根据合作教师的工作情况,给予的一定工作量补贴。

【其他事项】

1、对于长期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对以上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国际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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