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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资讯红足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0-06-04

四海资讯红足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任教师开课资格的认定工作,建设一支优秀教师队伍,保证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任教师是指首次承担我校授课任务的教师,其授课资格是指作为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单独承担教学任务的资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新任教师开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人事处认定的教师资格,能够掌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履行教师职责。
  (二)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由其它岗位转聘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一至二本选定的参考书,完成课程至少2/3以上的讲稿(或教案)和1/2以上的习题。
  第四条 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并充分备课和通过重点章节试讲。
  已有两年以上授课经历,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可以免去本条规定。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一)未获我校教师资格;
  (二)未经过该课程助教环节严格训练(特殊情况除外),或虽经训练但未能熟练掌握课程内容,未通过重点章节试讲;
  (三)试讲效果较差。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工作整体规划、认定办法和工作方案,负责实施过程监督及授课资格认定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新任教师所在学院(含其他教学单位,下同)负责新任教师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包括安排听课及各教学环节的辅导工作,进行教学技能与师德培训,组织课程试讲与授课资格认定等。
  第八条 新任教师所在学院应为新任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对新任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予以指导。
  第九条 有明确教学任务要求的引进人才授课资格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参照其在国内外从教经历及引进合同的要求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任教师填写“四海资讯红足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所在学院成立由院、系(教学中心)负责人及三名以上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组成的试讲专家组,审查试讲教师提交的备课本,考查其对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熟练程度和理解的准确性,听取教师试讲,并对教师试讲提出认定意见。试讲内容包括自选内容和任选内容两部分。自选内容应是本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任选内容由专家组听完自选内容后提出。讲评记录由学院存档保留。
  新任教师所在学院应按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新任教师的授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教务处负责安排专家对教师试讲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对本院新任教师提出认定意见,并将“认定意见”及通过授课资格认定的新任教师名单、新任教师开课情况汇总后
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学院应及时予以公布。
  通过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的教师方可承担主讲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各系于每学期期末,制订下学期新任教师培训与资格认定计划,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课、体育课等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课程,可采用开课见习制度,即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新任教师带班试讲,指导教师随堂听课并提出授课资格认定意见,提交试讲专家组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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