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

《四海资讯红足本科生产实习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0-06-04

四海资讯红足本科生产实习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学生生产实习工作(以下简称生产实习),提高生产实习质量,根据《四海资讯红足本科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实习是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工程能力基本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生产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触社会,了解企事业单位的实际生产过程,把书本知识和生产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本科生一般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课程后的暑期进行生产实习。生产实习时间要求为35周(按抵达实习地点至离开实习地点的日期计算),各系(专业)根据“培养方案”和专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生产实习时间。
  第四条 生产实习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进行。集中式生产实习是指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按照生产实习大纲的要求,集中到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按照统一的实习进度,统一进行的生产实习活动;分散式生产实习是指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生产实习大纲和对实习单位的要求,根据“四海资讯红足分散式生产实习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生产实习活动。
  第五条 生产实习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由学院、系(专业)具体落实生产实习单位(基地),审查实习单位(基地)是否与所学专业对口,派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实施生产实习,并对生产实习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管理。各院、系(专业)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采用集中式生产实习或分散式生产实习。

第二章 相关责任

  第六条 学院及各系(专业)的职责:
  (一)各系(专业)按照“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生产实习大纲。采用分散式生产实习的系(专业)在制定实习大纲时,还应考虑宽口径、多模式的分散实习的特点,按专业相关、相近领域,规定较具体的生产实习任务,以便学生联系实习单位。各系(专业)制定的生产实习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并由学院将实习大纲书面和电子版材料于每年6月初报教务处备案。
  (二)各学院、系(专业)在每年11月份启动下一年度的生产实习工作,并于11月底由学院将下一年度的生产实习计划和指导教师信息报教务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各学院、系(专业)应积极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稳定并不断发展校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专业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两年以上)不得少于2个,并有规范的生产实习协议书和实习档案。各学院、系(专业)应调动师生及校友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为学校在企事业单位建立生产实习基地牵线搭桥。
  (四)各学院、系(专业)应认真选择生产实习单位。生产实习单位需符合下列要求: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生产实习大纲要求;
  2.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
  3.生产运行较正常,且对学生生产实习较重视;
  4.生产工艺、装备及管理先进,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采用分散式生产实习的专业,学生联系生产实习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系(专业)应积极帮助学生联系、落实生产实习单位。
  (五)各学院、系(专业)要做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工作。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践环节较熟悉、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集中式生产实习的指导教师一般按1:20(学生数)的比例配备;分散式生产实习的指导教师一般按1:6(学生数)的比例配备。各系(专业)选派的指导教师须经学院审核批准备案。
  采用分散式生产实习的专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保持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以便及时对学生进行指导。
  (六)采用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其“任务书”须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报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经学院审核不能满足实习要求的单位,学院应尽快通知指导教师,并由指导教师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实习单位。因未及时通知学生而造成学生未联系到合适的实习单位或由此未完成实习任务的,将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学院、系(专业)要做好学生生产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各系(专业)在进行生产实习动员时,还应讲明实习的目的、要求和任务,讲授实习中将涉及到的专业课程的内容、实习报告的撰写方法及注意事项,宣布生产实习纪律,并组织讨论。
  (八)各学院、系(专业)要做好生产实习的总结工作。生产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组织生产实习教学法专题研讨活动,听取指导教师及学生对生产实习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工作,总结经验,制定改进措施。各系(专业)要对生产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生产实习总结报告。报告经学院审核后,其书面和电子版材料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九)各学院要做好生产实习资料的保管工作。生产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参加生产实习学生的“任务书”、“生产实习日记”和“生产实习报告”等实习记录资料及实习指导教师所填写的“四海资讯红足校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表”、“分散式生产实习考核总结表”、实习单位的反馈意见(含四海资讯红足生产实习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以及各系(专业)的生产实习总结报告等保存完好,以备教学检查。上述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第七条 集中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前与生产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和熟悉情况,根据生产实习大纲的要求拟订生产实习进度计划,并将实习大纲、实习进度计划提前一个月寄给生产实习单位,落实实习内容,保持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二)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组织好各种教与学活动,引导学生面向实际深入学习;要布置一定量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督促、检查。
  (三)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四)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或生产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学院报告。
  (五)指导教师应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在学校与生产实习单位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指导教师负责管理并合理使用生产实习经费。
  (七)生产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生产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并将生产实习总结的书面和电子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院,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
  (八)生产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将实习单位的反馈意见(含“鉴定表”)和填写的“四海资讯红足校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报告表”报所在系(专业),经系(专业)、院逐级审核后,由学院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分散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提前填写“任务书”中“实习任务”一栏,并在寒假前一周把生产实习大纲、“四海资讯红足联系生产实习介绍信”以及“任务书”发给每个学生。学生应利用寒假联系实习地点,并于寒假开学后两周内将实习单位签署意见的“任务书”交给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审批。凡经学院审核后,所签实习单位不能满足实习要求的,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改选实习单位。
  (二)指导教师要按照本专业生产实习大纲的要求,指导并协助学生尽可能地选择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或相近的单位实习,并对学生联系的实习单位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发生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脱节的现象。当学生所联系的生产实习单位不符合实习要求时,指导教师应尽快通知学生本人,以便其重新联系符合生产实习内容要求的单位。
  (三)指导教师要在实习前将实习大纲、“鉴定表”等资料发给学生。实习前一周,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习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办理领取实习经费的有关手续。
  (四)指导教师要按照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的结果进行必要的调配编组(每组尽可能不少于3人)并指定组长。组长应与小组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并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指导教师要预留学生的联系电话,加强沟通与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生产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必要时,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六)生产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生产实习考核和总结工作。指导教师是考核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组织、落实实习学生的考核、答辩工作,并对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撰写书面总结报告。此外,指导教师需按要求填写“分散式生产实习考核总结表”。实习总结报告、“分散式生产实习考核总结表”经系(专业)、院审核后,指导教师须在9月底前将书面和电子版材料报学院,由学院统一报教务处。
  第九条 生产实习队的组织工作:
  (一)生产实习期间,根据需要可按实习队建立队委会。队委会由队长、副队长及干事若干人组成。队委会在教师指导下,分工负责本生产实习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保密、保健、文体及对外联系等工作。
  (二)生产实习队的党、团组织和队委会要发挥应有作用,党、团员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学生在生产实习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按生产实习大纲、生产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中要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注意培养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记“生产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并结合自己的体会撰写“生产实习报告”。
  (二)要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三)要尊重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帮助其开展技术革新,参加公益劳动等),密切与生产实习单位的关系。
  (四)要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采取集中式生产实习的学生往返实习场所应集体行动。生产实习结束后,需返家度假者应在出发前提出申请,由班长或队长统一报指导教师批准。采取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应在前往和离开实习单位前向指导教师和组长报告。
  2.采取集中式生产实习的学生因假期回家,个人前往生产实习地点者,必须在规定日期到达规定地点报到,迟到者按旷课处理。采取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按照与实习单位约定的时间实习,但不得少于生产实习规定的实习天数。
  3.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采取集中式生产实习的学生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采取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须经组长或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采取集中式生产实习的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一般不得离开生产实习单位在外留宿,也不得擅自单独外出活动;采取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的外出、住宿等情况应提前向组长和指导教师报告。
  4.要严格遵守生产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5.要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保持公共卫生。
  6.生产实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它后果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生产实习考核既是对学生参加生产实习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实习效果的检验。考核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采取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还应提交实习单位或指导教师对其实习所作的鉴定或证明。考核可采用口试,也可采用笔试,或两者结合进行。采取分散式生产实习的学生还要进行实习答辩或参加抽查答辩。
  (二)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评定,必要时可加评语。
  (三)生产实习成绩参考下列标准评定:
  优: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完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中无违纪言行。
  良: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比较完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言行。
  中: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言行。
  及格: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但不够完满。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在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缺陷或错误。实习中有违纪言行,经教育后能改正。
  不及格:未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或内容有明显错误。在考核中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概念性错误。或者实习中有违纪言行,教育后不改正或严重违纪。
  (四)生产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缺席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1/3以上者,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
  (五)生产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生产实习结束后,学校将对采取集中式生产实习的专业(班级)或生产实习队进行评比。评比办法及奖励措施按照《四海资讯红足优秀生产实习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生产实习结束后,采用分散式生产实习的系(专业)的考核工作应在暑假开学后4周内完成。考核采用答辩的形式进行。考核在系负责人领导下,由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不得少于3人。学院应将各系(专业)的答辩安排提前1周报教务处,以备抽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生产实习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集中式生产实习经费按每个学生不少于500元下拨,分散式生产实习经费按照集中式生产实习经费的70%下拨,由学院统一管理。下拨的生产实习经费包括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费用、学生实习费用及实习期间的人身保险费。主管教学副校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集中式生产实习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医学类专业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海资讯红足生产实习管理条例》、《四海资讯红足分散式生产实习管理办法》和《四海资讯红足优秀实习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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