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红足院处函件
西交际〔2013〕52号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贯彻落实< 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 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教育部下发了教外综(2013)6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出访团组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教育部意见精神,我校将切实做好严格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出访材料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做具体说明。
二.严格做好出国前审批工作。出访人员认真填写出国审批表,各系、学院认真审查出访任务;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后,不得补办出国审批手续。
三.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各级领导及师生出访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组织或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考察。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四.严格按照出访费用标准安排在外期间的食宿和交通。
五.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审批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顺道扩大出访地点,不得随意延长出访时间。
希望各学院、部、处严格审查出访任务,要求出访人员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时间在外停留。对于违反政策,不遵守外事纪律的出访人员,我处将按照中央相关规定上报主管外事部门,一年之内停止办理因公出访手续,相关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3年10月12日